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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

湖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

湘价服(2011)203号

收 费 方 式

计 费 基 数 及 基 准 费 率(‰)

一、计 件 收 费

100万元及以下

100万元以上-500万元

500万元以上-1000万元

1000万元以上-5000万元

5000万元以上-1亿元

1亿元以上-10亿元

10亿元以上

10

7

5

1.5

1

0.15

0.1

说明:1、按计件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。收费指导价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30%。但对特困企业、高级贫困县、国有企业破产的法定资产评估,收费标准可下浮50%。
2、计费基数: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原值总额;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;无形资产、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;涉及债权、股权评估按债权、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的账面资产原值总额。 
3、对无形资产、企业上市、破产清算、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,或要求运用两种或以上评估方法的整体资产评估,经双方协商同意,可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、时间要求、风险责任等因素,高于收费指导价标准,但提高幅度较高不超过30%。 
4、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收费可按收费指导价标准上浮30%。
5、根据评估执业规范和评估目的,被评估单位系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,需对其分、支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一并纳入评估范围时,其各级公司资产评估费应单独计算,但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评估计费基数应扣减已单独计费的数额,不得重复计费。 
6、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人要求,先出具预评估报告的,委托人应根据项目大小支付30-50%的评估费,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,再付清全部评估费。

二、计 时 收 费

注册资产评估师(法定代表人)500元/小时,注册资产评估师(部门经理)300元/小时,
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元/小时

说明: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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